本报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庄永廉)法学专家对交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有什么意见,11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等院校的部分法学专家的意见。
“交法第七十六条,基本上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规定的法律原则是正确的。无论怎么改,都会有不同意见,不改比改更好。具体执行问题,具体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不应在法律中规定,这是司法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持有这样看法的专家认为,交法刚出台没多久就修改,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部分专家提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与医疗事故责任等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一道,留待将来制定侵权责任法时一并规定,并应由全国人代会通过。现在问题的关键是配套的规则要搞好,交强险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也有专家认为,修改比不改好,有比例比没有比例好,规定得具体些更好,可以向前推进一步。
对于争议较大的归责原则,有些专家建议应当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统一,坚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有的专家认为,交法第七十六条采用无过错责任加过错相抵的原则,适合我国目前情况,比较容易被接受。也有专家主张,“一般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宜。”但是,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出于对受害者救济的考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人身损害适用严格责任。
说起交强险,专家们颇有“微词”。有的专家说,目前我国实施的交强险,从名称到责任限额,都没有体现立法的原意,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强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立法的精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应当区分是否有过错,更不应当按不同伤害程度分项设定赔偿限额,应当在总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考虑过错问题进行赔付,并且要提高赔偿责任限额。有的专家认为,强制保险仅应适用于人身损害,不应适用于财产损害。这样既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又可以减少强制保险的理赔负担和运行成本,降低交强险的保费标准以及提高赔付水平。
有专家建议在交法中增加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机动车一方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修改交法第七十六条,关系到每一个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修改好该法第七十六条,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先后听取了有关部门、司机、社区居民的意见,相信集思广益后,该条的修改会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