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11月21日电(记者姜明)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职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规定,上述企业的职工可以通过民主管理会议形式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此项立法为非公企业的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新途径和制度保障。
让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特别是实行职代会制度,能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是这次天津市人大立法的焦点问题。据天津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的一项调查,该区非公企业中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不多。而这些非公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多样,或设职工意见箱,或建立对话会、民主协商会、恳谈会等。但是,对于企业的长远规划、重大决策及厂务公开等重大事项,并没有一种规范的形式听取职工意见。而这次通过的《条例》对民主管理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考虑到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没有建立职代会的现实情况,《条例》在坚持职代会基本形式的同时,规定“尚未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通过职工民主管理会议(议事会、协商会、恳谈会、联席会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并逐步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这些非公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会议行使的权利包括:讨论、审议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条例》中规定,职工民主管理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