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起诉镇政府执法队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王阳)擅入爆破后的废弃煤窑,门头沟区3名村民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认为镇政府执法队执法措施不力,3名村民的亲属将负责爆破的镇政府执法队及煤窑主杜某一同告上法院,索要77万余元经济赔偿。
2005年6月,在清水镇西达么村山上,门头沟区清水镇农民杜某私自开挖了一个小煤窑(当地俗称煤熏口)。去年9月11日8时许,当着煤窑主杜某的面,清水镇政府执法队对该非法煤窑实施了爆破。窑口被爆破后,杜某下山回家途中,遇到村民丁某驾驶的一辆白色2020吉普车,车上坐着村民周某、刘某。当天中午,有人发现,周某等3人死于杜某所开煤窑中。据其中一名死者家属说,3人当时进到煤窑是想拾点破烂。
经法医鉴定,3人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今年2月16日,以杜某犯有非法采矿罪,法院判处其3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3名村民的亲属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称杜某明知自己的窑口被爆破,却未做任何防范,亦未对上山的周某等人进行劝阻,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其又擅自转移尸体,负有过错。清水镇政府执法队在实施爆破后,未对坍塌的窑口进行封堵,未做任何警示标志,亦未安排人员进行看守,双方均对周某等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杜某及清水镇政府赔偿77万余元各种经济损失。
一中院审理后认定,现有证据证明:周某等3人上山时,是在清水镇政府执法队执行完爆破任务以后,当时非法煤熏口已坍塌,周围土层、碎石松动。一般人凭借自己的经验,应当预见到环境的危险性,但3人依然闯入,导致了事故发生。此外,窑口是否封闭、是否设立警示标志,均不是周某等人进入煤窑的正当理由。其死亡与执法队的执法行为之间,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故执法队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同时认定,杜某私开煤窑,违反的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其虽有擅自转移尸体的行为,但该行为与周某等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中院终审驳回了3名村民亲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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