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论贯彻落实十七大民主法制精神
本报评论员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谈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报告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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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妥善解决了监督法等一些立法难点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批重要立法项目如物权法等相继完成,一批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相继出台;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陆续审议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等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近五年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了反国家分裂法,制定和修改了八十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经过立法机关全体组成人员的不懈努力,终于在本届任期内,完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立法目标。
正是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标志着立法工作的重点将从“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向“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
首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继续加快法律的制定工作,加紧添补立法的空白点。虽然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仍有一些法律空白需要及时添补。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其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继续将修改法律放在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种社会变革既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在立法工作中,要根据这些变化,适时对相应的法律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在修改法律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规律,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统筹兼顾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要着重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妥善处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再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继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党的十七大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不同看法,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继续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研究论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党的十七大报告为立法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我们相信,只要有立法机关全体组成人员的持续努力,只要有全体公民的全力支持和参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就一定能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