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唐梦 实习生/杜远远 通讯员/林晔晗 杜晓辉)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2·28佛山灭门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文义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文义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核准凶犯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A区景安苑B座502房,黄文义与妻子蔡秋奕因琐事发生争吵时,黄文义手持铁锤连续朝妻子头部猛击。黄文义岳母陈妃月和儿子黄炜烽见状上前阻止,被黄文义持铁锤猛击头部。闻讯从另一房间出来的妻妹蔡魄恒,也被黄文义猛击头部,致铁锤木柄断裂,后黄又用另一把铁锤继续击打。随后,黄文义持铁锤猛击暂住其家的药店工人梁秀花,梁倒地后,黄文义用尖刀朝梁的颈部又割了两刀。上述五被害人当场死亡。
事后,黄文义想到其妻妹蔡冬桃与妻子关系甚好,便以岳母跌伤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为幌子,将蔡冬桃骗至医院后面花园,趁其不备用铁锤打击蔡的头部,致蔡冬桃当场死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了对黄文义进行司法鉴定的结论。鉴定结论证实,被鉴定人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今年7月1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相应判决。黄文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黄文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凶残、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鉴于黄文义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核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文义所作的判决。
相关内幕
精神鉴定书长达16页
据悉,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学专家对黄文义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长达16页。广东高院在复核过程中,按照复核程序依法审核了全案的证据和事实,提审了被告人,特别重点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了审核。
案发前怀疑别人要害自己
鉴定结论显示,被鉴定人黄文义在其二哥被抓后显得紧张焦虑、情绪不好,话语较少,有时发呆、失眠,花钱托人帮忙,找人搞迷信活动消灾;经常自言自语说某人面目可憎,想要害他;做事犹豫不决,疑心重,怀疑妻子,打电话了解妻子的行踪;甚至在看见自己的药店里挂了些宣传药品的画时,觉得很阴沉,坚决要求拆下来;妻子买了三把剪刀放在店内,他觉得妻子是针对他的。这种反常表现在案发当天最为明显。上述反常表现可概括为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不安全感和被害观念,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明显的心境改变。从黄文义案发前期的种种表现,可认定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和案发时存在牵连观念、被害观念(牵连观念和被害观念属于妄想观念)及相应的心境改变,以上症状在精神病理学上属于精神病症状。但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不符合任何特定的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因此认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临床特征。
“限制责任能力”即自控力削弱
从被鉴定人在其住宅内杀害5人后又携带工具、骑摩托车到其妻妹的住处将其骗出杀害的行为分析,被鉴定人的行为有预谋,对作案地点有选择性,结合其归案后的供述及精神检查得知,被鉴定人在整个作案经过及审讯时表现出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等,可以认为被鉴定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有辨认能力。但由于人的精神活动属于一个整体,因此被鉴定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尤其是情绪状态导致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有一定的削弱,故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