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英文《中国日报》11月23日报道: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预计最快明年可出台。
“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如电梯缆车等,”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昨天在京举行的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间隙对《中国日报》记者说。
刘司长透露,现在总局已经完成了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正在广泛征求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我们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努力尽快推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法律层级,扩大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他说,“最快情况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可出台。”
如果通过,该管理条例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现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正在征求意见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草案)》从法律层级来说都只是部门规章。
出席研讨会的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姜天波处长也明确,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把该管理条例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
据刘兆彬司长介绍,该管理条例草案要求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政府可以责令其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缺陷产品而造成严重后果,他们可能面临吊销生产执照甚至法律诉讼的后果。
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在研讨会上表示,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转变政府的管理模式,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能力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他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业产品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企业产品出现因设计、制造缺陷产生不安全质量问题的风险也在加大。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产品安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的严格要求和依据标准的国家监督抽查,以及与产品赔偿责任的严格规定。但上述制度不可能完全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市场。产品损害赔偿只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伤害行为,对正在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却无能为力。
“因此,建立、完善缺陷产品的法律法规是产品安全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蒲局长说。
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也在会上表示,产品召回制度不能局限于部门规章,只有提高法律层级,以法律或者条例的形势固定下来,才能有效的调节产品召回相关的经济关系。
孙司长还说,为了配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质检总局将和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建立我国国家产品伤害检测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医院收集与产品有关的人身伤亡信息,为国家制定产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等提供依据,也可以检验与评估产品安全政策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与会专家纷纷肯定《缺陷产品管理条例》出台的必要性,但也提出在现有条件下,要形成一部单行的产品召回法难度较大。
“作为召回制度的破冰之举,缺陷汽车召回刚刚在我国实行了三年。我们要借鉴经验,循序渐进,”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说,“现在制订一部单行法律条件恐怕还不成熟。”
但应主任说,可以先总结比较成熟的做法,形成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也表示,可以通过修改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入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款,来给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更高的法律保障。
专家们也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制订完善各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并明确政府责令召回的程序,以防政府滥用行政权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行的范围,也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明确。
质检总局昨天公布的数字显示,自2004年至今年11月,我国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30万辆,均为企业主动召回。
(《中国日报》记者 朱喆 编辑 张峰)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