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保障性住房惠及低收入家庭
非户籍常住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引进人才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我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昨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该意见。
围绕我市住房保障的总体目标—“2007年实现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户籍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意见》对我市住房保障模式、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实施方式、分配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报讯(记者滑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深圳实际,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这一住房保障模式,使我市保障性住房逐步惠及包括非户籍人口在内的更多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引进人才,成为《意见》中一个突出亮点。
对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三大类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等,《意见》予以了明确界定,并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式分为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其中实物配置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用以租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则是由政府根据申请对象的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发放相应数额的货币补助,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廉租房“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意见》规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将坚持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以此实现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目标。
以货币配租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人均配租面积为15平方米,居民家庭最高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实行全额补贴。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将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房将占保障性住房80%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按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租金调整结果。《意见》还提出,我市将逐步把非户籍常住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引进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有关起草人士表示,根据我市住房建设规划,今后公共租赁房将占到80%,这将有利于更多无力购买住房又不能享受廉租住房的“夹心”低收入户籍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意见》规定,我市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同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深圳实际,《意见》还提出要在我市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积极稳妥地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责任编辑: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