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
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能上市 本报讯(记者滑翔)《意见》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提出应当加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资格核对管理,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严格的审核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则规定5年内不得办理产权手续,上市后政府可优先回购。
为了加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资格核对管理,《意见》要求市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全市户籍无房家庭等住房保障对象普查工作,建立相关档案,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资格核对工作机制。资格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与资产。
《意见》规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和销售,应在市住房保障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程序进行。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申请材料经社区工作站查验核实后,再依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轮候册进行轮候,按照相关规定配置保障性住房。
我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将严格实行退出机制。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将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进行资格复核,凡不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规定的居民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租或停发货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次签约的租赁期为2年,2年内不必进行资格复核;超过2年的,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进行资格复核,凡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收回住房,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将严格实行回购制度。《意见》规定,新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售后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的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购房人因各种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闭路循环模式。经济适用住房售后超过5年的,购买家庭可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部产权,但该住房若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责任编辑: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