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周凯)上海股民沈玲的股票账户休眠了5年,当她欲从资金账户内提取资金时,却发现109.1万余元资金已被冻结。于是,沈玲把原开户公司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在其资金账户内的109.1万余元资金和股东账户下的东软股份36750股股票判归自己所有。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民族证券公司陕西北路营业部户名为沈玲资金账户内的资金109.1万余元及与该资金账户相对应的36750股东软股份股票及产生的孳息为沈玲所有。
2000年6月,沈玲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在原鞍山证券公司上海康定路营业部处开设了资金账户。之后,沈玲将169万元分三次存入该账户。
2002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该证券营业部由民族证券公司实施托管,原先在鞍山证券营业部的业务,由民族证券公司陕西北路营业部继续经营。2006年10月31日,沈玲起诉到法院称,她的资金账户下,挂上了毫不相识的朱飞、丁荣两人的股票账户,而这种下挂在自己资金账户的做法绝不是自己所为。
沈玲要求判令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109.1万余元及股东账户下的东软股份36750股股票为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提倡规范的股票开户交易,除了开立股东账户需实名制外,还规定一个股票账户只能相对应一个资金账户炒股。涉及本案的资金账户户名为沈玲,沈玲提供的3张资金存入凭证证明,她在该账户内陆续存入了169万元资金。同时,资金存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也反映,与资金账户相对应的其他两个股东账号的户名系第三人朱飞、第三人丁荣,而只有一个股东账号系在沈玲名下。鉴于涉案的第三人朱飞、丁荣自动放弃到庭应诉的权利,法院依据现有的证据,确认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与相对应的所有股东账号股票均为沈玲所有,作出沈玲胜诉的一审判决。
本案审判长张志良表示,证监会严格规定,股民炒股必须实行实名制登记,每一个股票账户只能对应一个资金账户。类似沈玲这些散户股民,在股市长期“熊市”中,很少关心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但一旦股市“走牛”,才想到关心休眠账户中的资金或股票时,却发现“城头变幻大王旗”。这里除了个别股民本身操作上有问题外,极个别证券公司不规范的操作也是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