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幼儿园班车闷死孩子案宣判
一随车老师被判两年;司机和另一老师被判一年,缓刑一年
大众网--齐鲁晚报济南11月23日讯 11月23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济南一幼儿园班车闷死幼儿案进行公开宣判:随车的老师杨某、张某和班车司机齐某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某和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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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8日7时许,济南某幼儿园老师杨某和张某跟乘齐某驾驶的幼儿园班车去接幼儿园的孩子上学,在中联花园站点接上了5岁的幼儿吴某。7时55分左右,班车到达幼儿园后,杨某在车上抱扶幼儿下车,并安排张某到大厅内整队,后二人在未清点下车儿童人数,也没有进入车厢内部仔细查看的情况下,直接带领下车的幼儿进入园内。而齐某将班车停到停车场内后,也没有确认乘车幼儿是否全部下车就关闭车门离去,致使幼儿吴某滞留车内,于同日17时20分被发现在车内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中暑死亡。
案发后,杨某、齐某于当晚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于次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对其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起诉到市中区法院后,被害人吴某的亲属与幼儿园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幼儿园赔偿吴某的亲属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东外环路明珠花园4号楼面积22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另查明,该幼儿园《宝宝车接送幼儿工作流程》规定:“幼儿上车后,两名跟车老师核对孩子人数并记录,下车时由老师抱扶下车,站队后带入园内;幼儿下车后,司机整理车内卫生并消毒,停车到规定地点。”该幼儿园与被告人齐某签订有车辆租赁协议,由齐某驾驶本人的车辆为幼儿园接送幼儿。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三名被告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杨某等三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单位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所以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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