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1月24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24日批准的《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西安重点文物保护区等区域禁采地下水。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西安市制定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下列区域为地下水禁采区:严重超采区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区;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下列区域为地下水限采区:一般超采区域;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限制的区域。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批准需要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
当日的会议还通过了《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退耕还林、还草地等4类区域实行封山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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