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只需要将这三个字签在手术通知单上,两条生命与也许就能得到挽救。前天,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前天,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医生,流着眼泪遵守了法律——家属不签字,医生无权做手术,结果本可挽救的产妇在30多名医生面前生生离去。
(《京华时报》11月23日)
任何个体的生命只属于他自己,别人,哪怕是父母、子女、丈夫、妻子都无权决定他人的生命,这是我们社会的基本共识。然而,现实却是残酷的,在动手术问题上,我们个体的生命似乎完全决定于家属手中,家属如果放弃治疗,生命之花只能无可奈何地凋谢。类似的事件,在北京海淀区也发生过,一名男孩患有突发性脑炎,家长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住院治疗,导致孩子死亡。
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家属不签字,看来手术就无法进行,生命就无法通过救治来得到延续。
我理解,相关医疗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完全是基于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为了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但是,它却埋下了巨大隐患,通过家属都会考虑患者的利益,但一旦家属有了不二之心,那么等于家属决定了患者的生死。一项保障患者权利的规定,却可能因此葬送患者的生命,这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事情,发生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事情正敲响了这一事件的警钟。
首先,“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存在问题,通常情况下,患者与家属意见是一致的,但如果不一致时,那么医院能否动手术呢?我的观点是,如果家属与患者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服从患者的意见,因为生命是属于自己的,并不属于家属。法规应当就这种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不清楚,肖志军的妻子在当时是否清醒,如果清醒,假定有这么一条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征得肖志军的妻子本人同意后,帮助其施行手术来挽救她的生命。
其次,“家属决定权”过大的问题。家属通常会考虑患者的利益,并且也会听众医生的建议,但有一些家属出于认知的原因,他们并不同意医生的观点,从而错失抢救的时机;甚至不排除一些家属有致患者于死地的故意。因此,通常医生的专业判断比家属的判断更准确,在比较明显的需要救治患者而家属不予签字的情形下,法律应当为医生松绑,医生在请示相关主管部门后,可以不经家属同意进行手术,并承担当时有做手术必要的举证责任。正如医院遇到肖志军这位“可怜又可恨”的人时,应当有权从人道考虑,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对其妻子进行紧急救治的权利。
再次,权力也意味着责任。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家属如此之大的权力,可以通过签不签字来决定患者的生死,那么家属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明显的必须进行抢救并且经过医生阐明情况后,仍然不让医生救治,甚至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不救治患者的家属,法律应当规定这种行为是过失杀人或者故意杀人(也可以通过司法结合法理来进行认定)。如此,家属才在签字问题上会更加慎重,也可以避免诸如肖志军自己不签字导致妻子死亡反而倒耙一把要告医院的事情的发生。
一条生命就这样消逝了,令人扼腕叹息,然而,如果一条生命能换来我们的医疗法规不断地完善,以便在将来挽救更多的生命,这是不幸中的万幸!
(责任编辑: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