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兆洪
今年上半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现状进行了一次调研,发现从总体上出现三方面的可喜变化:
变化之一: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占总数的比例有一定幅度下降。三年前我们曾作过统计,执行收案占民事结案的比例是73.33%,现在总体上在50%-60%。
变化之二: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有所提高。执行案件立案后,经法院发送执行令,部分当事人自动履行,如杭州萧山法院2006年就占68%。
变化之三:案件未能执行原因的结构发生变化。前些年,未能执结案件原因的结构大致是当事人无履行能力、反映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执行不力的各占三分之一。目前的情况是:确无履行能力原因未执行的已占50%-60%,其他如反映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不力等原因占40%-50%,说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在减弱,法院执行力度在加大,执行环境在改善。
上述三个变化,直接结果是案件的有效执结率的提升、涉执行信访的下降,如2006年全省法院有效执结率达到64.65%,同比上升了6.5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的有效执结率达到68.51%,全省法院涉及执行工作的信访量下降63.6%。
上述变化,缘于浙江法院以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探索和实践。
近年来,为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难得不到保护,加快法治浙江建设进程,浙江法院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新机制。我们认识到,执行难在我国的形成并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宏观上有现实国情、法治环境、体制机制等原因;微观上有地方利益、执行能力等因素。执行难的这种成因的多样性和社会性,决定了解决执行难不能由法院唱“独角戏”,更不能由法院的执行机构唱“独角戏”,而要走多元化、社会化之路。在法院外部,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对执行难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综合治理,实现法院执行力量与其他多种执行协作资源的全面互动。在法院内部,要形成立案、审判、司法警察等部门大力支持执行工作的局面。通过方方面面的良性互动,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凝聚合力,形成一个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强大威慑力,同时致力于削减执行工作的其他阻抗因素,将治理执行难追溯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源头,努力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新局面。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最有效的载体是执行联动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的突出特点是多元化执行协作主体的联合参与。
2006年浙江省委批转了省高院党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根据中央政法委2005年52号文件要求,对构建多元化解决执行难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等提出要求。省高院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召开了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全省法院在着力完善法院内部解决执行不力不公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构建执行联动机制,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
一是争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支持。省高院与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拒不履行和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情况沟通,明确查处重点,建立通报制度,将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是否履行法律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作为提拔任用的考察依据,并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加强与人大、政协等机关的联系,切实解决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甚至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等问题。
二是争取公安、工商、房地产、国土资源、建设、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被执行人有关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车辆的查询、扣押、过户、收押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抑制暴力抗法等作出了规定。省工商局每年在企业等级评定前都发函征求省高院对拟评定企业执行情况。多数法院与人行、银监会、各商业银行,就协助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作了有益尝试,金融机构设立“协助执行专窗”,对执行人员的查询、冻结、划拨等手续简化内部审签程序,提高办理效率。有的法院与公安机关联动,利用宾馆登记住宿系统和暂住人口登记系统查找被执行人。通过在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前,依法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经营、置产、招投标、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三是加强与综治部门的沟通配合,对政府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视其后果在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直至一票否决,并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执行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同时,针对执行力量不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等问题,在乡镇、街道确定执行联络员,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形成执行协助工作网络,现已有80%的法院建立了这项制度。
四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省高院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采取暴力等手段妨害、抗拒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构成犯罪的,充分发挥刑法第313条及其立法解释的惩戒、威慑作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今年初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06年全省法院处理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等情况予以公开披露,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六是争取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支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针对部分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又十分困难急需救助的情况,全省法院于2006年底全部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总金额达到4868万元,截至2007年6月底,已对1225名当事人发放救助金701.86万元。
七是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协作。省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建立导诉制度的规定(试行)》,强化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在人民法院内部凝聚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合力。
运用执行联动机制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浙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执行难明显得到缓解。当然,执行联动机制在我省法院建立的时间还不长,还属于探索和实践过程中,我们相信随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逐步步入规范、高效、优质的运行轨道,法院执行难的局面终将会成为历史。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