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木斯
基本案情 2006年初,多名联通CDMA上网卡用户发现自己因欠费而无法上网。他们的上网卡都是通过淘宝网从一名为“妖言媚惑”的卖家手中购得的,当时卖家称,该上网卡是“包年卡”,可以使用13个月。
但买家们支付了“包年”费用后,刚刚使用了一两个月便已欠费。联通方面对此的答复是,联通从未推出过“CDMA包年上网卡”。
发现受骗后,网友们迅速与卖家联系,但此时他们才发现,对方失踪了。根据网友们的统计,目前,受骗者已超过百人。淘宝网客服工作人员对记者称,淘宝网只是提供交易平台,在买家确认商品无误前,能够确保买家的货款安全。但交易一旦完成,商品在卖家承诺的时间范围内出现问题,那就该由买家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买家在确认商品时应该慎重。受骗的买家可向当地警方报案,网站将尽量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警方破案。此后,许多受骗网友已经向各地公安机关报案。
评析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是电子商务领域一个比较突出、也是很有代表性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直接规定,只能根据个案来做具体分析。
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交易平台的定性,如果我们把他们归为销售者、商场或是传统的拍卖行,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恐怕他们就都难辞其咎,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如果把他们归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即
ICP的一种,则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除非出现反动、色情等明显禁止传播的内容,在出现其他侵权信息的情况下,如果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基本的义务(如要求卖家不得出售侵权产品、出示其相关身份信息等)或在有人拿出明确证据通知其某些内容属于侵权时其马上停止发布相关信息,则应该可以免责。
在目前我国在该领域还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中只能援引其他领域侵权责任承担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我个人认为,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可能更偏向于信息服务,在对其上商家及商品的控制力、监督检验权力方面还是很有限的,远比商场和拍卖行弱,而其实际获得的交易服务利润也远远较商场、拍卖行低,甚至是免费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这样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去弄清其上每一件产品的合法来由(除非是一般人依据常识都可以一目了然的)确实有点强人所难。这样的侵权认定原则一方面有利于电子商务平台这一类新兴产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着较大的上当受骗的风险,就更要睁大眼睛来明辨是非了。所以,尽快由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建立网上消费的信用体系和实名交易体系应该是非常必要的,惟其如此,才能落实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简单地加大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的做法是不足取的。
当然,现在我们还不能说淘宝网在这次事件中就完全没有责任。一方面,淘宝网负有配合有关机关开展工作的义务,提供卖方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交易记录;另一方面,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淘宝网在此次事件中明知欺诈的存在而未采取任何措施或存在其他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也可以直接起诉淘宝网。
(未完待续,下期见12月2日本报第十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