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记者周芬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上证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对复核的范围、复核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复核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暂行规定自今日起生效。
依照暂行规定,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不服上证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的;上证所会员不服交易所公开谴责、罚款、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上证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交易所公开谴责决定的;以及上证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
上证所今日同时公布了第一届复核委员会14名委员的名单,委员由上证所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复核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每次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为5名,由本所在复核委员会委员中选定。
依照暂行规定,复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明确,复核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与复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必须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复核委员会委员如与审核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