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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 构建和谐社会——部分省、区政府负责人谈看法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引人关注的《就业促进法》也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因此,如何强化政府对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总结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经验,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今天,本报特请部分省、区政府负责人就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促进就业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敬请读者关注。———编者

  政府要承担起促进就业重任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郭子明

  一个劳动者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才有安全感;一个家庭有成员就业,这个家庭就有了可靠的生活来源。解决民生问题,就要巩固就业这个“民生之本”。政府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能机关,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应当抓住“四个重点”。

  一要把握就业工作地位,明确政府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进行考核和监督。因此,政府要切实把这部法律摆上重要地位,在履行职责上要认真细致、持之以恒、一抓到底、落到实处。

  二要把握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这一机制。政府要充分发挥好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确定各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内容,并为完善这一制度进行深入探索和创新。

  三要把握建立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的资金安排使用提出要求。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只有把握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时限、额度、项目、投向,规范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才能保证保障机制的落实。

  四要把握好国家促进就业的综合政策支持。法律专设“政策支持”一章,确立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政策;实行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政府职能部门只有把握好这些职能,研究这些职能,才能履行好职能。

  依法行政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就业促进法》有效实施的可靠保证。为此,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做到“四个强化”。即强化知识储备,坚持学用结合,认真做好就业促进法理论、知识和法律准备。强化依法行政,建设一支“熟悉法律,精通政策,业务熟练,协调性强,服务周到”的就业服务队伍,建成一批“便于操作,设备先进,网络健全,功能配套,性能完善”的就业促进市场,公开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规范就业服务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在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打造一支“服务群众,精通法律,执法严格,纪律严明,设备精良”的执法队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推进就业促进执法的专业化、规范化的进程中发挥保障作用。强化执法责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确保《就业促进法》顺利实施。

  制定配套法规保证就业政策有效运行

  吉林省副省长 金振吉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吉林省是老工业基地和农业大省,就业压力一直很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促进就业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和成员单位职责,完善工作程序和基础制度,努力提高协调解决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能力。

  加快地方立法,搞好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经过前期调研,已经几易其稿,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吉林省将积极做好立法准备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同时,全面进行地方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就业促进法》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尽快修订、完善。在制定配套法规过程中,认真研究现行积极就业政策与《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衔接问题,将税费减免、就业服务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相应的延续、扩展和完善,并充分体现在地方法规之中。

  全面实行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总体思路是以下岗失业人员为重点,解决好国有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就业困难对象为重点,解决好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困难企业就业再就业问题;以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为重点,解决好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以妇女、残疾人等为重点,解决好特殊群体就业问题;以农村劳动力为重点,解决好发展劳务经济和农民工等问题。在巩固城镇就业成果基础上,全方位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坚持就地就近转移与劳务输出相结合,一方面,加快小城镇建设,依靠发展县域经济特别是城镇二、三产业,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非农产业和小城镇转移;另一方面,优化劳务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流动有序、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劳务经济发展新机制,加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他们增加收入。

  加快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为依托,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通过综合运用政策扶持、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开展一对一即时就业服务等措施,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在已经消除现有零就业家庭的基础上,建立动态援助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

  开创城乡就业工作新局面

  江苏省副省长 何权

  党的十七大明确把“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

  当前,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立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在扩大就业总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就业质量,不断开创城乡就业工作新局面。

  一是继续大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扩大就业与发展经济并举,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中小企业,不断扩大就业容量,充分发挥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更加扎实地抓好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重点推进社会保险补贴、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各项就业补贴等政策的落实,确保已出台的就业促进政策知晓度高、操作性强、实际效果好。

  二是着力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把政府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就业安置的保底措施,建立及时发现、充分了解、即时解决问题的援助机制,切实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特别是对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要建立绿色帮扶通道,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实行保底就业,确保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三是切实加强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积极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大力倡导校企合作,加快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和考核鉴定平台,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培训券制度,用好国家支持的外来劳动力培训资金,切实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转移就业劳动力的培训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凭技能就业,增强就业的稳定性。

  四是加快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坚持就业保障与基本生活保障并举,在积极扩大就业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做到既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调动其就业积极性,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都能积极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公益性劳动,进入寻找工作或准备就业状态。

  五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大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落实政策开展服务,结合扩大就业再就业完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促进充分就业建设和谐

  西藏西藏自治区副主席 白玛才旺

  实现比较充分、比较稳定的就业,关系到全区各族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重要职责,要把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各民族平等就业,作为促进就业的重点,把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

  大力发展经济,拓宽就业渠道。把发展经济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渠道,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要以青藏铁路通车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的建成为契机,充分利用区位、人文等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旅游、商贸等民族特色经济,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健全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各级政府都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同时,完善就业资金保障制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调整充实完善现有政策,充分发挥积极就业政策的效应。做好《就业促进法》与以往积极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继续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援助、财政投入等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将相关扶持政策延续、充实、扩展、完善,形成政策明晰、运作规范、效果明显的积极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特别要针对部分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观念落后、职业技能低下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建立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联动机制。在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作用,加强失业保险对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功能。要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强化政府职能积极扩大就业

  甘肃省副省长 石军

  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甘肃省地处西北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一直比较突出。《就业促进法》的颁布,为甘肃省有效解决就业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明确了发展目标和工作方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不断强化政府职责,把全面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加以组织和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最重要的是要盯住“一个目标”,强化“三种意识”,健全“五个体系”,力求实现“四个良性互动”。

  一个目标:就是要按照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在制度、法规、政策、工作体系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力度,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种意识,即:强化以人为本的意识,强化政府责任的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

  五个体系:一是健全就业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健全就业政策支持体系,三是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四是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五是健全就业援助体系。

  四个良性互动:一是逐步实现扩大就业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二是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三是逐步实现城乡就业统筹与二元经济转换的良性互动,四是逐步实现扩大就业、优化就业结构与改善就业环境的良性互动。

  一个目标、三种意识、五个体系、四个良性互动是一整套推进就业工作的基本框架。一个目标是我们的工作方向,三种意识是我们的工作指南,五个体系是我们的工作措施,四个良性互动是我们的工作要求。我们要瞄准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良性互动,促进就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就业促进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 穆虹

  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从广西的实际看,各级政府在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中,必须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完善就业政策,进一步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以落实责任促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要加强就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要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多渠道扩大并增加就业岗位。

  充分利用广西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以经济发展促就业。近年来,广西利用自身的区位优势,加速构建国际大通道,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全面开放,切实加强与东盟、泛北部湾、泛珠三角等国际国内区域的合作,全区经济正处于一个加快发展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就业工作,也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进一步推进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平台优势,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和区域合作经济,突出抓好园区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沿海经济,突出抓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发展经济促进就业。

  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劳务合作的作用,以劳动力转移促就业。自治区党委、政府近年来把加强与泛珠三角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目前,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约700万人,其中转移到区外就业的有350多万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方的劳务合作,充分发挥驻外劳务工作站的作用,以工作站为中心,加强与周边城市用工企业联络,建立劳动力转移工作关系,及时把本地劳务信息发布给用工企业,把企业的用工信息及时反馈到本地劳动力转移服务机构,形成劳动力转移工作网络,实现外地企业用工与本地劳动力转移的快速对接,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

  促就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福建省副省长 李川

  福建省委省政府一向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把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稳定就业摆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突出位置,不断破解就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就业促进法》把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强化了政府责任,福建省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组织、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

  在推动发展中促进就业。当前福建正在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大量劳动力支撑,需要各类人才支撑。福建省委提出“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就是要求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加快发展,努力在发展中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结构调整中促进就业。从福建省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趋势看,近年来一产人数在减少,二、三产业人数增加较快,尤其第三产业就业增长弹性大,劳动密集、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并存,在吸纳劳动力方面具有容量大、用人方式灵活、适合不同人群等独特优势,是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领域。因此,在推进产业发展工作中,既要加快结构调整、品质提升、竞争力提高,又要因地制宜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新兴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广开就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

  在改革创新中促进就业。结合福建实际,按照企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作思路,福建省创立了集“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具有福建特色的劳务派遣这一新的就业服务机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规定,我们将按照两部法律的规定,做大做强这一新生事物。

  在形成长效机制中促进就业。《就业促进法》不仅要求解决好当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注重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建立。福建省要突出重点,着力在以下三方面促进长效机制的形成。一是完善促进就业资金的筹措机制。二是完善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制度。三是建立困难就业群体再就业援助机制。

  在统筹协调中促进就业。一是建立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完善就业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考核制度,确保促进就业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统筹城乡各类劳动力就业。在做好城镇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包括失地农民的就业、外来劳动力的流动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着重加强促进就业体系建设

  四川省副省长 张作哈

  四川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着重加强促进就业体系建设。

  一是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将就业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继续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在保持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城乡结构、所有制结构,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三是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大投入,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到2010年,力争在全省所有市(州)和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起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实现从省、市(州)、县(市、区)到街道(乡镇)的信息纵横连通和全覆盖,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

  四是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继续组织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和项目,抓好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提升就业质量。

  五是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一规范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点抓好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促就业主导作用

  贵州省副省长 孙国强

  受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制约,贵州省就业工作环境不宽松,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巨大。作为人民政府应肩负起实现充分就业的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好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根据省委2006年提出把就业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的决定,建立完善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实行就业工作问责制,建立完善政府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促进就业的制度保障。确立就业增长与经济增长并重的发展战略,激励和引导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投入、产业调整、项目布局和企业发展,努力实现战略制定、产业规划、投资政策、项目实施与扩大就业的有机统一。

  二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加强面向全社会各类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就业服务的“标准化、市场化、专业化”。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和完善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不断改善劳动者就业技能水平较低的状况。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到“十一五”期末,使贵州省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

  三是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就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研究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配套规定和地方法规,把《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规定的政策支持对象和项目落到实处。同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促进就业的法律体系,用以指导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

  抓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 于秀栋

  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必须立足当前,抓紧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强化学习培训,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三是要搞好舆论宣传。

  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必须着眼长远,建立兵团促进就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充分就业。经济增长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中央要求兵团发挥集约化生产的优势,努力建成全国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十一五”时期将有数万名农业一线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为适应新形势,兵团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加快城市和团场小城镇建设,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同时,继续鼓励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给予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险补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着力解决好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工作;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群体的就业工作,确保在兵团实现公平就业和比较充分就业。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就业能力。继续实施兵团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到“十一五”期末,实现技术工人达到55万人,技术工人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率达到95%,其中高级工占22%,技师、高级技师占5%的规划目标。继续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新增劳动力和广大职工的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适应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特殊要求,进一步提高兵团职工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技能素质、政治军事素质,为在新疆发展与稳定中更好地发挥建设大军、中流砥柱、铜墙铁壁“三大作用”奠定坚实的队伍基础。

  完善与《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研究兵团现行政策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问题。对兵团已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按照《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调整完善,建立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制定出台兵团贯彻《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尤其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失业预警制度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形成较为完整的促进就业工作管理制度与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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