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童玩火点燃家具厂 监护人被判赔偿7万元
本报讯 (记者郭玉红)母亲忙于打麻将,无人看管的3岁幼童黄朋朋玩起了打火机,不料却因此引发大火,造成12万余元的重大财产损失。2007年11月9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幼童玩火引发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2月6日,来兰务工的江西农妇江某带着儿子黄朋朋到杨某经营的家具厂打麻将。大人们自顾打麻将消遣娱乐,年幼的孩子却无所事事。中午12时,黄朋朋和一起玩耍的小孩曾亮用打火机点燃了家具厂一简易棚外堆放的纸皮,火随着风势愈烧愈烈,结果将家具厂厂房多处烧损,并烧毁价值数十万元的原材料、家具成品等。损失惨重的家具厂老板杨某将黄朋朋诉诸法院,诉请赔偿12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庭审时,黄朋朋的父母坚持认为,小孩子出去玩,监护人不可能一直跟在孩子身边,因此孩子玩火他们是无法预见也无法制止的。而且,家具厂本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管理有疏漏,对火灾的发生也负有责任,并且玩火时还有另一个小孩也在场,也应承担责任。黄朋朋的父母只同意赔偿1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引起火灾的原因系黄朋朋与另一男孩曾亮玩火造成,故黄朋朋与曾亮应负该起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年仅3岁的黄朋朋系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黄朋朋在玩火时其父母亲未尽到对幼童的监护之责,故对黄朋朋玩火造成家具厂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在经营家具厂期间,在安全问题上疏于管理,对造成该事故也应负有次要责任,故在赔偿时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定,该侵害行为是由黄朋朋与曾某之子曾亮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只起诉了被告黄朋朋一人,黄朋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再另案追究另一共同侵权人曾亮的责任。据此,城管区法院一审判令,由黄朋朋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赔偿7.2万余元。
(文中未成年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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