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万城镇居民下月起可享受医保
武汉下月起实施全民医保
荆楚网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张真真、通讯员彭燕娥)12月1日起,武汉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之列的城镇居民,将有渠道享受医疗保障。
此次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主要是: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据统计,武汉在此范围内的参保人数将达121万人。
城镇居民采取自愿参保原则,医保基金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但以上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将由政府全额补助。”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今年内全市低保对象将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据悉,全国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的79个大中城市中,我省除武汉外,还有孝感和荆门两市。
武汉步入“全民医保”时代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12月1日,符合条件的武汉城镇居民就可办理医疗保险了。那么,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如何缴费?门诊和住院看病将享受哪些优惠?记者就此采访了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人士。
登记缴费过渡期至明年10月31日
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由于首次施行,今年12月1日至明年10月31日,为参保过渡期。城镇居民可在此正常工作日内办理。
办参保手续时,居民须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彩色登记照(二代证居民不需提供)、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预存不低于应缴费额的金额,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低保、重度残疾等需携带相关证明。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即可办理。完成相关手续60日后,居民可领取《社会保障卡》。
明年11月起,居民参保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从次月起就可享受。
低保、重度残疾者不缴费可享医保
参保范围内18周岁以下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为每人每年420元。
按每人每年计算,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政府补助80元,家庭(个人)缴纳20元;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政府补助80元,家庭(个人)缴纳340元;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补助370元,家庭(个人)缴纳50元。参保范围内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家庭(个人)不缴费。据介绍,市、区每年用于此项补贴的资金将达1亿元,其中5800万元用于补助低保等群体。
门诊最高享受医保3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100元及以下的,医保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助50%。
医保最高支付3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以上的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也相应为60%、50%、40%。其中,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三无”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一年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最高为3万元,连续参保满3年及以上的,可提高到4万元。
五种情况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
(记者 张真真 通讯员 彭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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