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培杰郑艳媛)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机关深入沟通后,于今年9月初联合出台了“调解衔接”机制。该机制出台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已经处理一般轻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18件,无一起上访、申诉。
据介绍,这项“调解衔接”机制将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批捕两个平台衔接在一起,对一般轻伤害和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和批捕两阶段都应积极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对于赔偿到位且被害人不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不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对于未能及时调解,刑事拘留时限将到的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时要随案移送有关调解情况的材料,检察机关可以继续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调解衔接”机制最大限度地给冲突双方解决冲突提供了平台和机会,有利于帮教和改造犯罪嫌疑人,减少危害社会的犯罪因素;有利于缓解目前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和监管场所紧张的状况。
截至目前,该县通过“调解衔接”机制处理一般轻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18件,其中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11件,检察机关作不批捕后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7件,无一起上访、申诉。
某村村民秦某酒后因琐事将村委副主任董某打伤。案发后,董某强烈要求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其家人到秦家多次吵闹。秦妻也因秦某喝酒多次闹事,这次又将人打伤,回娘家久住不归,传话将与秦某离婚。为防止矛盾激化,鄢陵县检察院侦监科办案人员在公安干警的协助下进行了走访,了解案发背景征得该村党支部的支持和理解,在该村两委的调解下,被害人终于谅解了秦某。秦某写下保证书,请村两委进行监督;秦妻也表示不再与秦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