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新加坡11月27日专电(记者张永兴)新加坡26日出台了对该国慈善团体与公益机构新的监管准则,以加强机构效率,增强公众对慈善团体监督与管理的信心。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27日报道,根据新规定,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应因为执行董事职务而收取酬劳,如果管理文件允许支付酬劳,则必须公开姓名和酬劳数额,且受薪人数不应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受薪者不应出任董事会主席。
此外,董事会财务或等同职位者的任期以连续四年为限。如果管理文件允许,且符合董事会批准的投资策略,慈善团体可把储备金用于投资。但新准则不鼓励慈善团体进行高风险投资。
新加坡目前有1900个慈善团体分布于医药保健、社会服务、体育、宗教、文化艺术和教育等多个领域。准则将这些机构分为三个等级,年收入达1000万或以上新元的大型慈善团体和公益机构遵守更严格的监管准则。
新准则规定,所有公益机构明年3月31日之前应在年报或网站上向慈善总监和监管部门说明执行准则情况,并对无法遵循准则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