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杭州11月28日消息 (记者赵勇实习记者厉佳英)《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19日发布,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政府规章。
浙江省现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555家、县级医疗机构325家、乡镇卫生院1687家、村卫生室17356家、社会医疗机构(包括厂矿医务室、社区卫生室)4554家、个体诊所3020家。据不完全统计,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占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量的80%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同时,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库使用。
百姓最关心医疗机构是否会超范围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同时规定处方必须书写规范,明确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开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等内容。
浙江省法制办副主任韩兵表示,反商业贿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办法》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做了以下规定:第一,禁止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假借赞助、捐赠、技术开发等名义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二,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和验收记录制度,以控制购销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三,规定处方和价格清单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并要求其提供纸质处方和价格清单,同时规定医疗记过应当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让接诊者了解、对比具体的药品价格,进而进行监督。第四,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以预防和减少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商业回扣。第五,对医师利用急诊手术、异地会诊、出诊等机会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就诊者向其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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