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8日电 (记者刘琳王文帅)记者28日获悉,中国保监会已于日前发布《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等方面对分出公司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每年审核公司的再保险计划,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标准,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
通知还对再保险分出公司选择再保险接受人作出详细规定。例如,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对于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通知称应当符合公司注册地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及时了解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状况。另外,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起期的前2个会计年度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会称,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与转分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