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记者朱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向社会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尚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产、销售劣药,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用于生产药品而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辅料的,根据案情,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材料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假劣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必备的药品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