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短信事件看权力与权利
■萧瀚
有媒体报道,陕西省志丹县的多位机关人员,因涉嫌将本县领导编进短信段子并传播,而遭逮捕、刑拘、免职。此事涉及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
从宪政角度看,普通公民天然有权怀疑政府官员,仅仅因为他们手里有权,而有权就可能作恶、损害人民利益,否则就不必设计监督权力的制度;而对于普通公民,就不必作恶意假设,他们手里没有可能损害他人的权力。
如此社会心理下,我们才能解释何以需要制定阳光法案,让政府官员的收入状况天下皆知,目的是防止腐败;也才能解释为什么对政府官员需要舆论监督,而不必对普通公民进行舆论监督,还不是因为政府官员和公民之间存在着权力上的不对等吗。
既然在权力拥有方面,官员和普通公民是不对等的,那么在权利保护方面也应当不能对等,只是这时的不对等必须是反向的,即法律应该偏重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保护,而让政府官员尽更多的义务,这样才能获得一个有效的均衡。美国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词中指出,允许对政府公共官员的批评,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相对于政府官员,如果人们对其批评无法获得对等的豁免权,那么公仆们就获得了不当的特权。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的批评应当包括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
中国不是美国,但天下事的许多道理是相通的,全世界的政府官员都比普通公民拥有更多权力,因此,对他们的批评和监督,人民应当具有一定的豁免权,这在法理上也就具有了普适性。
普通公民在成为政府官员之后,他们的部分个体权利由于与公共事务相关,就变成社会公民知情权的内容之一,例如他们的信仰,他们日常生活中的某些私德,他们的教养、婚姻之外有没有情人,他们薪水之外的收入状况,他们的部分社交,等等,这些都会成为人们判断他们为官是否能够守道的重要资讯。因此,对于这些内容,人们是有权利获知的,社会上有些人拿这些资讯在饭桌上聊天、作为谈论政治生态的素材也都是正常现象。作为政府官员的公共人物既然获得了常人没有的政治权力,就要经受得起人们的批评、监督、揶揄、嘲讽,以及不构成实质性结果类似诽谤的肆意调侃。哪怕人民批评错了、批评过头了,甚至是恶意诽谤,只要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政府都应当有雅量承受,政府官员有义务承受这些轻微的不快。公共人物——无论官员还是影星,当他们获得巨大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的同时,如果连这点承受力都没有的话,不是被无监督的权力宠坏了,就是心理承受力太差,当然最糟的是心中有鬼,撞个正着,于是恼羞成怒。一个社会要比较健康有效地约束权力对人民的恣意侵害,必须在制度上较为充分地保证人民的言论自由,同时约束官员对于己不利言论的打击报复。这就是对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反向倾斜保护规则。
可见,为了社会良知,在涉及权力和权利的矛盾时,首先要保护的是权利。不过,有人一定会提出,政府官员也是人,他们也有需要保护的权利。这完全正确,这就涉及到监督权力和保护权利之间的均衡问题,即对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反向倾斜保护应该掌握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政府官员的私权中,那些与公共事务无关的部分就不能侵害。例如,某官员的生活习惯是早晨洗澡还是晚上洗澡,一般情况下,这与公共事务无关,人民就不必去关心了。
从目前的处理情况看,无论这次志丹县的短信事件还是以前的类似案件,都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不习惯,但这样的状态必须改变,他们应当有这基本的雅量,容人说话甚至调侃、讽刺,以至于一定程度上的非实质性诽谤,至于抓人、关人、解雇人,一看就小肚鸡肠,小人作派,这才真正损害政府形象。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