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非法拘禁罪引争议,案件定性出现分歧
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构成抢劫罪
专家观点
张纯等人与被害人赵连成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因而不适用非法拘禁罪中“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
即使该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纯等人索取的财产已经远远超过所谓债务的数额,因而也不适用非法拘禁罪中“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
股权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
张纯等人已经获得了龙发二公司的股权。
天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张纯、胡伟新与被害人赵连成,因土地转让一事产生矛盾,双方由此产生经济纠纷。为变更龙发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达到控制公司、顺利操作土地转让的目的,二人纠集从事不正当职业的黎陈生等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拘禁,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一审判处张纯有期徒刑1年半,缓期2年执行;判处胡伟新有期徒刑1年半;而黎陈生等人则未有判决。
但该判决引发了原告代理律师的异议及法学专家的讨论。
该案刑事部分赵连成的代理律师认为,案件中,张纯、胡伟新伙同黎某等人,在被害人住处以殴打、捆绑、封嘴、蒙面等手段,将赵连成及其亲属绑架至番禺某地,主观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这些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针对该案的定性问题,2007年10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在京召集了该中心专家委员会的刑事法律领域的学者,包括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张泗汉、张保生、曲新久、王平、杨迎泽、刘金友等国内刑法、刑诉法和证据法领域的专家研讨了此案。
专家们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定性和量刑有待商榷。如果张纯、胡伟新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变更的仅是龙发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原审判决的认定是恰当的。但是,本案中,被告人以暴力为手段不仅仅是变更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重要的是变更了公司的巨额股权,非法获取了他人巨额财产。这一事实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所在。“原审判决忽视了股权变更的重要事实,将此案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事实认定错误,当然也就导致定性错误,量刑不当。”为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与会专家一致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等法定程序,以依法更正该案的错误判决”。
与会专家认为,本案是新型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类案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而且此类案件会逐渐增多。因此,如何准确认定这起抢劫公司股权案,对于今后的司法实践将具有指导性意义。
与会专家在详细分析该案材料后,经过认真论证,一致认为本案不应定非法拘禁罪,也不应定绑架罪,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据记者了解,依照法学家们的观点,这起抢劫公司巨额股权的案件,属新型抢劫犯罪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