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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量刑建议制度探索八年 不会干扰法官裁判权

  “这是一起案情十分简单的刑事案件。”当田传兰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的案卷摆到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黄静办公桌上的时候,给她的第一感觉是这样。

  然而,凭着女性特有的敏感、细腻和十多年的公诉工作经历,她又看出了这起简单案件背后的“不简单”。


  典型样本

  一份量刑建议挽救了一个家庭

  田传兰是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西南宿村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丈夫因病失去劳动能力,3个女儿都在读中学。为了供孩子们上学,田传兰家早已四壁空空,还欠下了不少债务。正当她为钱的事一筹莫展的时候,一个专卖生产鞭炮炸药原料的外乡人来到了村里。在外乡人的一番说教下,田传兰用仅有的二百多元钱购买了原料,打算做鞭炮挣点钱。

  不久后,当地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田传兰家查获火药共计19575克。

  此案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田传兰的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警说明、案件侦破说明、刑事科学鉴定书,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一个事实:田传兰非法制造爆炸物达19575克。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田传兰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对这样一个本已不堪重负的家庭来说,作为家中顶梁柱的田传兰要入狱服刑10年,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没有劳动能力的丈夫、正读中学的3个女儿将失去他们惟一的生活依靠,他们怎样面对今后的生活呢?黄静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通知”,让黄静看到了圆满处理此案的曙光。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黄静和助手驱车三十余公里找到了田传兰所在的山村。经检察官说服教育,田传兰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检察官还走访了村委会和田传兰的邻居,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第一手的材料。村民纷纷证实田传兰一家生活贫困,造鞭炮确因生活所迫。

  随后,滕州市检察院依法以田传兰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公诉人在出示了田传兰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证据后,又出示了其可以免予处罚的证据,建议法庭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前不久,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依法判决田传兰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事件被当地人称为“一份量刑建议挽救了一个家庭”。

  改革历程

  八年前基层酝酿两年前最高检推行

  据业内人士介绍,量刑建议制度是在实践中酝酿并试行的。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其中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业内看作是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此后,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开展量刑建议改革。

  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的改革,以证据开示为前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另外,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等都进行了相关改革。

  有些司法机关还出台了具体规范。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议制度的操作规程》,明确对两种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一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案件;二是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出现了全国首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中的“辩诉双方定罪、量刑参与”程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和长安区人民法院为此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拓展“法庭教育”的规则》。这一规则最大的突破是: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对案件如何定罪、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发表建议和请求。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

  如今,作为量刑建议制度发源地的北京,已经开始了第二批“量刑建议”试点,试点范围从区级检察院向市级检察院扩展。

  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是从2003年开始全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至今,检察机关发表量刑意见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从最初对简易程序案件提出量刑意见,发展到现在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事实定性无争议的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从已统计的数字来看,70%的量刑建议被各级法院采纳。”

  曾引争议

  量刑建议权会否干扰法官裁判权

  意料之中,量刑建议权从一开始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实务部门人士在解释初衷时称,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是为了提高公诉人的控诉水平,准确地行使审判监督权,更好地完成检察权的使命。但学界对此的反应却莫衷一是,反对意见的主要理由在于,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权可能会干扰法官的裁判权。

  “量刑建议权可以看作是公诉权的一部分,量刑建议是寻找公诉权与裁量权连接点的有益探索,它增强了公诉人的责任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彭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诉人在案件公开审理时发表量刑建议,使控辩双方甚至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一个大致的轮廓,为法官量刑提供一个极具价值的参考,更有利于法官公正裁判。”

  “当然,公诉人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官量刑的根据,法官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量刑建议,但量刑建议实际上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量刑虽然是法官行使的权力,但绝不能不听取控辩双方的任何意见而随意裁量,因此量刑建议制度能使法官置于量刑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而透明度本身是程序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彭东说。

  一个难题

  如何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

  作为一项正在不断推进的制度创新,量刑建议遇到了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那就是———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在我国尚没有“量刑指南”的条件下,公诉机关该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呢?

  今年5月1日,于某某以谈生意为由,将王某某约至某酒吧,后用钢管将王左臂、左腿打成骨折。庭审中,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公诉方在法庭陈述中指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法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定罪处罚。

  在发表完公诉意见后,公诉人又说了这样一段话:“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积极配合,赔付被害人相关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公诉方建议对其实行缓刑。”最终法庭宣布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在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最终被采纳,主要是提出的量刑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办此案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帅和祥对记者说。

  “随着各类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加深,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确实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帅和祥告诉记者,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普陀区检察院实行了某一类型案件的专案化管理制度。在对于某某故意伤害案提出量刑建议前,检察机关把近几年发生的类似案件进行了归纳整理,对法庭对此类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出了这一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幅度。

  “提出合理、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要求公诉人必须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并了解相关案件。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体现量刑的个别化。”上海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赵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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