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明年起实行居住证制度,对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长居住作了规定
东亚讯(记者 曹光宇) 昨日,长春市公安局发布公告,从2008年1月1日起,长春市开始实行居住证制度,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应领取《长春市临时居住证》,旅馆住宿登记视为居住登记。
《长春市居住证》有效期2年
据了解,长春市居住证包括《长春市临时居住证》和《长春市居住证》两种,是具有信息记录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长春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3个月,《长春市居住证》有效期为2年。
从2008年1月1日起,非长春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按国家和长春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长春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符合《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中办理居住证条件的来长人员,可以申领《长春市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享市民待遇
现持有《暂住证》的人员,明年1月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换领《长春市居住证》。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制证和发放工作,办证工本费为每证20元。
据长春市政府相关部门介绍,《长春市居住证》的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可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购车挂牌、汽车驾照、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长春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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