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出租要缴土地使用税
本市今年起开征个人自住房、空置房免征收
晚报讯 上海市政府日前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07纳税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起,上海开始按照新的标准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记者昨天从本市有关部门获悉,市民已居住或将购进的房子都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空置的房屋也属于免征之列,但用于出租的房子要缴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于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居住用房,都不免征。
计税的土地面积,对于开发商而言,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对于商品房而言,则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去年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但具体实施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公布的《规定》即是对上述修改的落实。
对于上海普通居民来说,如果你的房屋是用来自住的,哪怕是空置的,也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一旦用来出租,就要缴税了。
此前,对以市场价出租的个人用房,其营业税及其附加按租金3.3%征收,房产税按4%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相关费用按10%征收。如果算上土地使用税,出租房纳税负担有所增加。
该《规定》的公布对于普通居民影响不大,而对囤地和捂盘的开发商而言,压力较大。
■相关政策 严格控制减免税
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该通知要求,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 □记者孙财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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