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程义峰)记者30日从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获悉,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来源于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这一地方法规共有67条,分为总则、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部分。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对基层组织的职责、行业协会的作用、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测费用、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等内容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要求“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等。
据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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