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京11月30日电 (记者孙玉波)建设部等七部门30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11月6日,北京市确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细则,业内人士认为,政策进一步严格了经济适用房的购入及售出及出租条件,最大发挥保障性住房功能。但是,政策本身也还存在一定盲点,需要不断完善。一些政策的“夹心层”还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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