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乐朱乐)由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安全监察处原副处长陆平受贿案,近日由莲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陆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至此,今年以来丽水市两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件安监系统受贿案件均已审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间,陆平利用担任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5万元、6000欧元、3000美元及购物卡。陆平的受贿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其负责调查矿山生产企业安全事故的过程中。2005年12月,龙泉市一家莹石有限公司的股东袁某为感谢陆平在处理该公司瞒报事故中给予的照顾,送给陆平1万元人民币。2005年12月,浙江某钼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有害气体中毒施救不当,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陆平是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主要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陈某为获得陆平在事故调查上的照顾,先后送给陆平5000欧元和20张某百货公司的购物卡。
据悉,除陆平受贿案外,今年以来,丽水市两级检察机关还先后查处了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戴蔚、原办公室主任李英谦、矿山安全监察处原处长伍汝兴,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安全监察科原科长阙术贵,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纪检组长饶华平等一批受贿案件,法院均以受贿罪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