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室操戈二十载
殚精竭虑两煎熬
培根曾经说过,没有比法律的折磨更痛苦的折磨了。
千百年,“金华火腿”一路走来风光无限。可是当金华人驶上市场经济的快车道时,却集体陷落于20世纪计划经济时期碾下的旧“车辙”而无法自拔。计划经济时期烙下的创伤带给双方的痛苦,正是法律的折磨。
金华人不能随意“碰”“金华”二字 那些年,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不能接受向省公司缴付商标使用费,并分别开始注册自己的商标,许多生产商在产品上标注“ⅹⅹ(商标)金华火腿”。
而作为“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持有人的省食品公司,则视类似标注是商标侵权。省食品公司经常组织人开展市场调查活动,实际上是打假小分队。
双方冲突不断,矛盾不断升级。金华人失去了祖祖辈辈加工生产金华火腿的从容和悠然自得。
1994年,双方的矛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浙江省食品公司以金华火腿监制局使用“金华火腿”四个字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1200万元巨额赔偿要求。还在省报上连续8次发表维护“金华火腿”商标权的声明。
金华人毫不示弱,组织了“还我商标”的万人签名活动,这些签名曾经在人民大会堂挂过,曾经在那里开过新闻发布会。
索赔1200万元巨额赔偿的诉讼案,由于金华人的强烈抗议活动,未开庭并被迫撤诉。
金华人有金华人的理。1995年2月,浦江县食品公司向浦江县法院起诉,状告省食品公司利用行政手段无偿强行取走商标权,请求法院确认商标转让无效。
1995年3月,金华市食品公司向婺城区法院状告省食品公司滥施行政权力,长期占有金华火腿金牌与获奖证书拒不归还。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归还。
浙江省食品公司则坚持自己的商标权益。他们到各地工商部门去举报金华市火腿企业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封销售金华火腿的经销商,一时间,有关金华火腿的“官司”在全国遍地开花,20多年以来,纠纷己经超过了上百起,金华火腿的声誉每况愈下,质量也受到质疑。
金华人不能让一千多年的传承在这一代人手上丢掉。2002年,金华人试图通过原产地的方法保护,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了申请。该局2003年批准了“金华火腿”作为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
但商标权与原产地保护的冲突问题并没有解决。2003年,就在金华企业放心使用“金华火腿”字样的时候,浙江省食品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理由同时起诉和举报了许多金华火腿企业。因为省食品公司坚持商标法是上位法,原产地保护只是部门规章。
省食品公司连续向浙江省内外工商部门举报,并以工商部门如不查处就起诉行政不作为为由施加压力,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的工商部门因此组织开展了大规模专项检查。给金华市的火腿生产带来重创,据不完全统计,不到半个月,金华市有近30家企业生产的各种商标的火腿被查封,被扣押商品货值近3000万元。金华市火腿企业的生产销售近乎瘫痪。
火腿问题已不仅仅是当地的经济问题,已成为当地的社会问题。
为了明确如何使用“金华火腿”四个字不属于侵权,金华市政府向省政府发出紧急报告,省市工商部门也急切地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请求,要求明确一个“正当使用”标准。2004年3月,商标局经过反复研究,参考国外的经验,颁发了一个64号批复,在肯定省食品公司所持有“金华火腿”商品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认为“金华特产火腿”、“ⅹⅹ(商标)金华火腿”、“金华ⅹⅹ(商标)火腿”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所述的正当使用方式。同时明确在实际使用中,上述正当使用方式应当文字排列方向一致,字体、大小、颜色也应相同,不得突出“金华火腿”字样。
浙江省食品公司不能接受商标局的64号批复。他们一面向杭州等地工商部门举报金华的火腿企业使用商标不规范。一面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批复。
司法机关维持了商标局的64号批复,认为这个批复弥补了我国商标法没有界定何为“正当使用”的漏洞。然而,冲突并没有能够彻底解决。
地方政府作不了法律的主 多少年来,眼看着传统产业受损、金华人受折磨,历届金华市政府心急如焚,但双方在法的地盘上争战,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是“救火员”。从1992年4月开始,金华市政府先后4次向省政府呈递报告,要求将“金华火腿”商品商标转归金华市。1995年1月23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大班子还破例联合签章,以市委5号文件的形式向省里提出要求。2001年11月29日,市人大法工委也曾为此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送过报告。
浙江省政府也曾为处理金华火腿商标纠纷,先后召开过两次协调会议,并都形成纪要。可10年来的实践却使人大失所望。
2003年3月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金华市的全国人大代表还曾约见过国家工商总局和商标局领导,反映相关问题。历届市政府领导都曾在省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陪同下,先后前往国家工商总局及其商标局,反映情况,提出要求。
商标主管部门也有苦衷 作为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及商标局也深知保护金华火腿的重要性,但是按照当时的商标法规定解决金华火腿商标问题困难重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等向人大代表作出的解释,让金华人对“夺回”“金华火腿”商标的思路产生反思。金华人以“注册不当”为由要求撤销“金华”牌商品商标是行不通的。
该商标最早于1979年注册,1983年被省食品公司转让注册,两次法律行为都是在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完成的。而商标“注册不当”是国家在1988年修改《商标法》时才增加在《实施细则》中的法律条款。按照法律原则,法律不能溯及该法律实施之前已经发生效力的商标。所以,无论当时商标是否注册不当,省食品公司是否有不当行为,金华火腿商品商标不能适用“注册不当要求撤销”的条款。
金华人要求商标局对“金华”牌火腿商品商标到期不予续展也是行不通的。
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后是一种私权,持有人对其有处置权,并且,《商标法》修改后已取消了过去对商标续展审查的规定,根据第38条规定,只要商标持有人提出续展要求,商标主管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予续展。
金华人要求将“金华火腿”商品商标转为证明商标也是行不通的。
商品商标注册后,属民事权利范畴,如果持有人不同意转让或注销,把其转为证明商标,没有法律依据。
金华火腿腹背“受敌” 20多年拉锯战双方都是受害者,金华火腿的品牌本身在争夺过程中深受损害,也令金华的火腿产业元气大伤。金华市以前有200多家火腿企业,现在仅有100多家。
与此同时,则是洋火腿的大举进入,意大利帕尔玛的火腿年产量达8000万只。即将进入中国市场。相传帕尔玛火腿就是700年前由马可波罗从中国带走金华火腿工艺后诞生的,而如今,金华火腿在西方的“徒弟”已经开始大规模反攻“师傅”的领地。
行业权威人士曾公开表示,中国火腿的发展速度是缓慢的,历史上形成的优良品种没有得到积极的挖掘、传承和更大发展,新品种也没有随着市场扩大和人民生活改善、食物多元需求而创新。
腹背“受敌”的金华火腿,真正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口。
金华火腿商标20年诉争始末③渡尽劫波兄弟在
相逢一笑泯恩仇
解决金华火腿的过程是一个“酿酒”的过程,只是这个过程过于漫长,让人们品尝了太多的“苦酒”。
认识在与时俱进 多年来,金华火腿商标的权属之争,使上上下下有关部门的官员、关心这场旷日持久的争夺战的专家都认识到了,金华火腿商标问题是在一个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历史问题,浙江省食品公司之所以能强行转让商标,是因为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但金华火腿商标带有原产地性质,作为一种历史悠久、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地方传统名特优产品,是老祖宗的遗产,其品牌的形成是金华地区广大火腿生产厂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不是省食品公司创造出来的,作为一种蕴涵着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它不应由某一家企业所垄断和独享,应该是该地区内企业所共有的财产。
在争夺战中,浙江省工商局和金华市提出注册证明商标进而保护原产地产品的思路。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因此,2003年1月7日,金华市提出的注册金华火腿证明商标申请,因与省食品公司的商品商标冲突而被驳回。同年11月,金华市以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再次申请注册“金华火腿证明商标”。
善法也需要“善治” 金华火腿在历史的“影子”中拖泥带水地踯躅20多年,但是,每个影子都是光明的产儿,随着商标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的与时俱进,法律为解除历史给金华火腿造成的法律性痛苦提供了路径。
现行《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名不能注册商标,而《商标法》实施之前的《商标注册管理条例》对地名却无限制。最新修改的《商标法》又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这无疑是我国的商标制度又向前跨进了一大步。
但是,善法也要善治。各方逐渐认识到,如果双方仍在“金华火腿”商品商标的权属问题上争来夺去,该争议的解决将永无尽头,双方为解决争议所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双方因此所蒙受的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给产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则完全违背了想解决商标权属争议的初衷。市场竞争中,各个市场的经济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大量的经济利益之争,而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双方在共同的利益上实现双赢。
商标局与浙江省市工商局加紧了“双赢”的研讨:根据现行《商标法》,在与已注册的金华火腿商品商标不冲突的前提下,考虑到原产地的特点,再注册一个与其完全不一样的证明商标,使得现有商品商标与新的证明商标“平行”,以解决历史形成的问题。
各方面对这一思路体现出的智慧甚为赞赏。大家由此更加深刻地感觉到,法律规则,只有在公平效率的基础上落于实践,以技术性操作实现法律的价值性诉求,才能使法制臻达善法与善治。
商品商标证明商标终于桥归桥路归路 在各级政府行政协调、国家和省市工商部门的积极努力、金华市行业的积极争取下,商标局于2004年4月终于通过了对“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的初审,并予以公告。
浙江省食品公司随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方对异议进行了答辩。最终,商标局于今年4月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并于近日予以核准注册。
浙江省食品公司作为金华火腿商品商标的持有人没有提出复审。这场持续20多年的商标大战得到基本解决。
据介绍,该证明商标的图形设计,集中了上下左右的真知卓见,其中智慧的灵光熠熠生辉,其图形状为“金华市金华火腿”7个字呈十字形交叉组成,共同囿于一个象征火腿形状的椭圆图形中,两个繁体的“华”字重合,横看是“金华市”,竖看是“金华火腿”。与方形的“金华火腿”商品商标完全不同。“金华市金华火腿”的注册人为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用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涵盖金华市所辖的81个建制镇、49个乡、35个街道。获准使用该证明商标的金华火腿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与包装上同时印上该证明商标与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世界地理标志产品”官方专用标志,也可以同时印上企业自有品牌。
目前,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正在积极落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酿造美酒”是公权力的天职 “这是天大的喜事。”金华市工商局副局长、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包中道说。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晓宁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多年的纷争对双方都是伤害,因为从事火腿行业长达30多年,他与金华百姓一样有着深深的火腿情结,希望能将金华火腿这一千年的品牌进一步发扬光大。
金华火腿生产厂家的一些厂长曾因商标“侵权”与食品公司对簿公堂,也曾对金华火腿的前途十分悲观。如今,有了证明商标,在自己的产品上打上本企业注册商标的同时,还可以堂堂正正地打上“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他们对金华火腿的未来充满信心。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表示,这道难题破得好,解决了一个主体和多个主体、一个企业和一个地方、一个商品商标和众多的产品名称的多重矛盾。证明商标对一个地方区域品牌的保护作用是非常大的。远的如法国葡萄酒的原产地保护,近的如浙江省的安吉白茶证明商标,都使品牌价值、商品销量得到巨大提升。同时它又是一把双刃剑,证明商标把金华火腿捆在了一起,大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如何珍惜来之不易的证明商标,让传承千年的传统名牌更加灿烂,依然任重道远。
“金华火腿的确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对记者说,金华火腿商标既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又涉及知识产权的前沿问题,金华火腿商标问题的解决,是基于商标局关于“正当使用”的64号批复的共识。这个批复措辞严谨,对法律的适用、对“正当使用”界限的描述等都很经典,弥补了我国法律的漏洞,实际化了“正当使用”。不仅解救了金华火腿,解脱了相关各级政府和相关当事人,同时也为所有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树立了一个标准,为解决其他地理标志问题提供了经典的范例。
回顾金华火腿的往事,体味大家对法律的感怀,郑宇民说,抚今追昔,我们又一次看到,法律和规则的贯彻执行,不是简单的加减乘除,而是一个“酿造”的过程,任何对法律程序的简单坚守、对法律规范的机械执行、对事实情况的简单对待,都不能体现法律精神的价值取向。将法律“酿造”成人们生活的“美酒”而不是“苦酒”,既是政府公权力的智慧担当,更是公权力的道义担当———是公权力的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