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农民看病不出村,石家庄市提出每个村要设一个卫生室
本报讯(记者张淑会)日前,石家庄市印发了《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所),其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医疗收费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意见》指出,村卫生室(所)承担当地计划免疫、传染病报告统计、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服务、健康教育宣传、新农合宣传和服务等工作,负责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所),人口不足500人的行政村可委托邻近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所)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关服务。
要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将村卫生室(所)建设纳入村民中心建设整体规划之中,原则上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有独立设置的诊室、药房、治疗室。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开办,也可采用联办、委托承办等形式,但严禁转租、承包。同时,现有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村卫生室(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对村卫生室(所)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费用,县(市、区)级财政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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