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6岁锅炉工每天推50车煤精疲力竭
2001年5月份,已满16周岁的小张被某市时兴宾馆录用。
宾馆与小张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张的工作岗位是宾馆锅炉房司炉。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600元,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工资是每月900元。
小张上班后,发现锅炉房司炉工作比较清闲,也就很满意这份工作。但到了10月份,宾馆开始向房间供暖,小张的工作量就非常大,每天为烧锅炉需要用推车推运50多车煤,工作一天下来感到精疲力竭,身体吃不消。
小张就向宾馆有关领导要求增加人手或予以调换工作岗位。而宾馆的有关负责人却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小张的工作岗位为由拒绝了小张的请求。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张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宾馆为自己调换适当的工作岗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核查事实后裁决宾馆立即为小张调换适当工作岗位。
释法
违法使用未成年工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某市时兴宾馆安排未成年工小张从事锅炉房司炉工作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2.未成年工小张上岗之前宾馆是否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3.宾馆使用未成年工小张应否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首先,某市时兴宾馆安排小张从事锅炉房司炉工作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第九十五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虽然本条未明确“锅炉司炉”是否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但1994年12月9日原劳动部发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锅炉司炉工作。因此,本案某市时兴宾馆安排小张从事锅炉房司炉工作是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的。
其次,未成年工小张上岗之前时兴宾馆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也违反了有关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十条规定:未成年工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可见,对未成年工,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其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以确保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
第三,时兴宾馆使用未成年工小张未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也违反了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国家为了实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使用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制度。《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内容是: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件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显然,本案中的时兴宾馆使用未成年工小张未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不符合我国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时兴宾馆除应执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未成年工小张调换适当工作岗位外,还应按规定对小张进行体检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并为使用小张补办登记手续,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问答
对未成年工要进行哪些特殊保护?
1.未成年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处于特殊的生长发育年龄,身体还处于成长发育的时期,同时也正是学习文化接受知识的黄金年龄,没有从事某些工作所需的体力和心理素质,因此,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非常有必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者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2.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育,使其免受职业侵害,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体检发现未成年工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调换适宜的工作岗位;未成年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治疗。用人单位不仅要对未成年工健康检查事宜进行全面的安排,而且所涉及的所有费用支出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未成年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期间应算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3.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工要求外,还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4.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