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杜远远 通讯员/穗法宣)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公司人员受贿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因索取“茶水费”,广州市盈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川公司)职员陈金忠及社会人员钟其健,均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分别领刑4年半、1年零3个月,陈金忠还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被告人陈金忠,男,39岁,陆丰人,文化程度高中,原广州市盈川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据指控,陈金忠在盈川公司任经理期间,于2003年4月至2005年8月,在负责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9号荔湾广场北塔二楼A、B区南、北面的商铺进行招租、续租以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等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便利,单独或者分别伙同本公司职员孔献伟(已判刑)、社会人员被告人钟其健,采取故意抬高商铺租金,再以可减低加租幅度等为条件来索贿。其中,陈金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向梁志强、张海勒索取款项共计90000元,伙同被告人钟其健向陈庆年、吴小菊、何丽华、唐菊梅、林俊歆、饶社梅索取款项共计178500元,伙同同案人孔献伟向郑国璋、张宇军、陈丽娟索取款项共计95000元。陈金忠在伙同钟其健、同案人孔献伟索取的款项中分得共计238500元,钟其健分得7000元。
广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追缴陈金忠的违法所得238500元,追缴钟其健的违法所得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