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今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增强全民参与意识,营造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良好氛围,保障《动物防疫法》的顺利实施,我局特举办本次《动物防疫法》有奖知识大赛。
参赛须知:
一、知识大赛试题均出自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该法全文可在《广东畜牧兽医科技》(2007年第6期)、《广东养猪业》(2007年第5期)、《广东禽业》(2007年第6期)、《广东饲料》(2008年第1期)等杂志以及《广东农业信息网》(www.gd.agri.gov.cn)上查找。
二、参赛人员范围:凡是持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的人员均可参加(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人员不得参加)。
三、答题完毕,参赛者须将答题卡(可以复印)沿虚线剪下,于2008年4月1日前(以寄出日邮戳为准),邮寄至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113号广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收(邮编:510230),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竞赛”字样。4月8日由公证机关公证人员监督开奖。
凡是中奖的答案应全对,如抽到答案不是100%正确的,不算中奖,重新再抽至答案全对为止。
四、本次大赛设特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一等奖2名,各奖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3名,各奖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20名,各奖人民币1000元;四等奖50名,各奖人民币500元;五等奖100名,各奖人民币20元。获奖名单将于2008年4月9日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广东畜牧兽医科技》2008年第2期等上述杂志公布。
五、为便于联系和发奖,请参赛者在答题卡的相应位置写清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六、省畜牧兽医局对本次竞赛活动保留最终解释权。
主办: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协办:广东省动物疫苗供应站
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哈尔滨维科生物技术开发公司
2007年12月5日
一、判断题(每题6分,共60分。正确的在答题卡相对应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共有10章85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
2.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 )
3.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
4.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
5.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诊疗机构报告。 ( )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 )
7.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对饲养的动物拒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8.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
9.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 )
10.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
二、单选题(每题8分,共4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入答题卡相对应的括号内)
1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A、输出地 B 、输入地
C、运输途中 D、原产地
12.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 )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A、动物卫生监督机构B、野生动物保护部门
C、林业部门D、兽医主管部门
13.国家对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实行( )制度。
A、长期聘任 B、定期鉴定C、执业兽医资格考试D、临时评估
14.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
( )罚款。
A、一千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C、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D、五千元以下
15.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 )罚款。
A、五万元以下 B 、一万元以下C、三千元以下
D、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动物防疫法》有奖知识大赛
答题卡
01.( )02.( )03.( )
04.( )05.( )06.( )
07.( )08.( )09.( )
10.( )11.( )12.( )
13.( )1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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