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关系,我去过一些山区村寨,从来没有遇到豺狼虎豹之类的野生动物。庆幸之余,不免主观臆断其中缘由:动物再凶猛,也斗不过人;开山种地、辟路架桥乃至非法捕猎等种种活动,早把动物逼到深山老林去了。
但是,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扰民”的消息总是不绝于耳,说明事情并非我想的那么简单。
这事需要两面看,一方面,国家建立自然保护区、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各地采取的一系列保护举措,使部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改善,资源数量趋于稳定并有所上升,这是好事。另一方面,动物饿急了要找吃的,数量多了要四处活动,肇事扰民若成常态,搁在谁身上也不好受,这是弊端,是动物给我们提出的新问题。
这个问题确实不好解决。动物扰民,理亏在它,但我们给它讲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理没有用。动物扰民,吃亏在人,但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条红线,人们对它非但不能杀不能捕,还得以礼相待。
这个问题又不能不解决。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强调保护,是因为它们的栖息地受到干扰、破坏进而退化、缩减,加上非法猎捕和过度开发利用,它们无法正常生存,种群数量下降甚至濒危、灭绝,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的理念绝对不能动摇。但在某一特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区,只有区域内的居民与动物形成良性互动,动物才能得到真正保护。动物肇事扰民的问题若不解决,必然挫伤群众投身保护的积极性。
动物没有理性,不会约束自己的行为。面对动物提出的新问题,我们可以无比愤怒,却不能无可奈何。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广大干部、专家、群众集思广益,因地制宜,已经想出不少好办法,效果也不错。可见,这一问题是有希望解决的。
当前人们迫切关注问题的治本之策。有关分析表明,问题的起因是动物肇事使群众利益受损,当我们不能有效控制动物行为的时候,应该考虑合理补偿群众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义务时受到的损失,修改和完善那些制约“合理补偿”的制度措施。总之,欲使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和行为可持续,治本之策必须既遵循自然规律又遵循经济规律,必须是一整套能够激励保护的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