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京)我国人才服务领域首次立法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昨天,人事部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条件。
据介绍,此前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必须与中国相关企业合资经营,且中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也参照此规定。2005年5月,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股权比例限制放宽,但仍不得超过70%。此次的《补充规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了股权比例限制条件,并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RB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