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12月6日电 (记者梁书斌)记者5日从黑龙江省委政法委获悉,《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救火、堵决口、拦惊马、抢救落水儿童等抢险救灾、救人行为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范畴。
《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样就将警察抓犯罪嫌疑人这样的法定职责,父母救未成年子女这样的法定义务,保镖救雇主这样的约定义务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之外,突出强调了见义勇为的非义务性。同时,将救火、堵决口、拦惊马、抢救落水儿童等抢险救灾、救人行为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范畴,解决了以往只有“维护社会治安有功”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导致见义勇为界定过窄,相关人员得不到奖励抚恤的问题。《规定》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将传统概念中的“不顾个人安危、舍己救人行为”改为“救人行为”,以鼓励人们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的方式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者勇施义举之后,由于一些见证者不敢、不愿出来作证,甚至受益人也不肯站出来提供情况,导致见义勇为行为很难认定,有的甚至无法认定,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为了让每一位见义勇为人员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荣誉、奖励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见义勇为的目击者以及其他与见义勇为有关的单位、个人都有提供见义勇为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义务。”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拒不出证或者出具伪证的,由县级综治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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