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隐瞒货物属性一审判赔6506万美元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梁桥实为腐蚀性危险品却谎报货名欲蒙混过关,谁知运输时泄漏导致飞机报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5家境外保险公司联合向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及货物代理人等6家单位索赔8000多万美元。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我国最大的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历经五年审理,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马航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大连化建赔偿原告中的4家保险公司6506万美元。
2000年3月,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委托马航承运两个集装箱货物到印度,大连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为出口货运代理人。承运过程中,飞机抵达马来西亚吉隆坡机场中转,机场工作人员意外发现货舱已经被强刺激性的白色烟雾所笼罩,戴上呼吸装置都难以靠近货舱,装卸机械也被腐蚀,飞机随即被隔离。直到第二天早晨8点半机场消防救援队才将盛有80桶货物的集装箱卸下,机场发现箱中的铁桶没有经过固定直接分两层码放,只占了集装箱的三分之一的体积。经过颠簸运输,上层铁桶塌陷下来跟下层铁桶发生严重碰撞,造成两个铁桶泄漏,导致飞机严重受损。经调查,货物不是大连化建申报的8-羟基喹啉,而是一种叫做草酰氯的强酸性腐蚀化学药品,属于危险货物。
2001年2月,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对飞机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修理成本将可能超过8900万美元,大大超过飞机全额保险金9500万美元的75%,而且即使勉强修理好,也得不到飞行安全保障,据此推定飞机全损,已无修理价值。随后,5家保险公司对马航进行了全额9500万美元的赔偿。
负责此案的审判长刘兰芳表示,这起涉外案件的审理共用了5年时间,其中上诉管辖1年,交换证据3年;由于原被告及证人众多,且多在国外,仅质证就用了3天时间;案件法律关系涉及运输、买卖、委托、保险等多个方面,适用的法律、国际条约繁多,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复杂。如何认定危险品在境外的损害后果是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
此案的判决书表明,马航没有实质性核查义务,不可能事先知晓所运送货物为航空危险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大连化建作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有义务告知马航货物的真实属性,然而其违反规定,以非危险品之名托运危险品,对事故及相关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即使大连化建对所运货物确不知情,也属于其过失行为,且其行为与事故及相关损害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各原告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