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2月7日消息(记者黎政祥实习记者全婧通讯员江静)针对北京某媒体刊登的《被撞者救命钱遭“合理”拒付》一文中提到“必须在对每一名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后,警方才能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说法,今天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交管部门。
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所有当事人作询问笔录”不是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必要条件。
北京市丰台区交通支队副支队长郝明河介绍了一个近日发生的案例。2007年11月30日6时05分,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台区宋庄路口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伊兰特”牌出租车相撞,事故造成摩托车乘车人于某受伤,两车损坏。接到报警后,丰台交警迅速到现场进行勘查。经调查,事故现场已被挪动。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无驾驶证,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得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毫克,属于酒后驾车,他和摩托车乘车人于某同是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的服务生。出租车司机魏某系北京汇友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
事故发生后,民警勘查了现场,并积极走访目击证人,粘帖了寻找目击证人启示。同时,赶到的丰台区东方医院对伤者于某的病情进行了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积极垫付医疗费用抢救伤者。12月3日,丰台交通支队事故科通知魏某持交通队开具的《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到车辆所在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先行垫付医疗费。
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副处长梅冰松介绍:按照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此,在上面案例的处理过程中,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按交强险相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开具《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且,也没有因为于某昏迷不醒而停止对该事故的勘验及调查取证,交警一直在紧张地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因此,报纸所称“民警在对所有当事人笔录后才能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及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出入。同时,梅副处长还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影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和抢救费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伤者医疗费有三个获取途径:一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自行垫付;二是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三是交通事故各方因医疗费有争议的,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指定垫付。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