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12月9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张雷叶雄记者今天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广东警方近日正式发布了《广东省公安机关涉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按照该规定,对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依法处理外,还将追究肇事民警、相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警纪责任和所在单位责任。
据了解,广东省公安厅在公安部“五条禁令”的基础上又出台涉警交通事故的“五项规定”,就是要在队伍建设上“自我加压”。
五项规定内容有: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事故逃逸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民警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给予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次死亡两人及以上、民警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领导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对直接责任领导给予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因为领导教育、检查、监督不力,造成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本地区年内涉警交通死亡事故多次发生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到省厅作检讨,视情取消当年省厅对地级以上市公安工作年度考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