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0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秀山县“10·21”重大非法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两人被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多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分别是:
给予洪安镇党委宣传委员杨志宽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给予洪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周中华撤销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撤销镇长职务处分;
给予洪安镇党委书记吴应德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免去洪安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给予秀山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郭彬撤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处分;
给予秀山县公安局洪安派出所所长刘小杰撤销派出所所长职务处分;
给予秀山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拥军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秀山县公安局党组成员、政委郑平忠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秀山县工商局石耶工商所所长游峰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秀山县政府副县长王木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秀山县委副书记、县长黄长武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给予秀山县委书记张泽洲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人员的党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办理,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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