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占江
最近媒体报道的几则新闻值得关注:近日甘肃兰州市为应对严重的大气污染,出台了《兰州市防范冬季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这一应急预案提出的措施具体而严厉,比如其中一条提出,当空气污染达到红色预警时,要求所有烧烤等产生烟雾污染的餐饮业全部停止营业,市区内所有施工工地全部停止施工。
还有报道称,最近北京市朝阳区内的宾馆、饭店、酒吧、大排档等将与有关部门签订《饮食服务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根据该责任书规定,今后在北京市朝阳区被交警查处的酒后驾车司机,如果是在朝阳区的餐饮企业喝的酒,那么要追究责任的不仅仅是司机,提供饮酒场所的餐馆也会被商务部门警告。
表面看来,这些消息似乎并无关联,但其实都存在一个明显的共同点,那就是都有一种把执法管理范围无限扩大的倾向,甚至可以说有搞无端连坐执法的嫌疑。
就报道事实而言,应该承认,兰州市为应对空气污染而要求产生烟雾的餐饮业必要时停业的做法,确实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但问题在于,目的正确,手段的合理合法性是否就可以不管不顾了呢?就当地而言,对于餐饮业造成的烟雾污染似乎更该辩证地看待,某种程度而言,这种污染本身可能更属于可以治理的短期性污染,属于正常的生态环境可以承受和消化得了的污染,其在当地环境污染中所占比例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大部分餐馆其实早已在有关部门那里办理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交纳了各种必要的费用。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让行政相对人停业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否则行政部门没有任何权力让其停业。从这些角度来看,有关部门为了应对空气污染竟然要求产生烟雾的餐饮业停业的做法,显然缺乏足够的合法性基础。
同样,北京市朝阳区明确要求餐馆为司机酒后驾车负责的做法,确实也不乏积极、现实的意义。毕竟酒后开车酿成悲剧不少,需要交管部门针对酒后开车的具体形成机制,积极探讨并推出各种具体、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机制,防止酒后开车。但问题在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开车其实已经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而违法者责任自负是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这就决定了只能由违法的司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他个人与单位没有任何义务为别人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有关方面硬性要求餐馆为司机的酒后开车负责,其实就是在人为地为第三人设置新的法律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权力越位。
众所周知,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一切行为尤其是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遵循基本的法治原则,牢守权力的边界。否则,单纯为了实现某方面的良好目标,而不惜采取一些越权甚至违法的措施,不仅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格格不入,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道而驰,而且也容易给一些社会个体与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如此一来,不仅难以实现预期的各种目标,而且也难免会引发诸多新的矛盾纠纷,这就实在有些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