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状告北京地铁公司败诉
无障碍设施建设亟需“提速”
阮路明认为,社会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是帮助残疾人群体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而北京地铁公司,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企业,更应该有责任提供无障碍设施,为广大残疾人的出行提供便利。
■ 本报记者 于佳莉
12月5日,距离宣判还有半个多小时,阮路明在其代理律师的陪同下,提前来到北京西城区法院35号法庭的门口。
“结果不是最重要,主要是想告诉大家,虽然我们是弱势群体,但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阮路明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今年51岁的阮路明,是一位退休职工,由于肢体残疾,平时完全依赖轮椅行走。今年8月15日,阮路明来到北京地铁公主坟站,欲搭乘地铁去昌平。由于地铁站的各入口均未设置缘石坡道或坡道,也没有安装斜挂式或垂直式电梯等无障碍设施,阮路明无法到达地铁站台,无奈之下被迫放弃出行计划。
这一遭遇使阮路明对无障碍设施充满期待的心情变得沉重。阮路明认为,社会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是帮助残疾人群体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而北京地铁公司,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企业,更应该有责任提供无障碍设施,为广大残疾人的出行提供便利。
鉴于此,8月16日,在北京首个“无障碍推动日”,阮路明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地铁”)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北京地铁站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9月19日上午,此案在北京西城法院首次开庭。
时隔两个月后,这起全国首例残疾人状告北京地铁,要求完善无障碍设施案件再次开庭。不仅受到很多媒体关注,也引起了为数众多的残疾人群体的关注。
残疾人乘坐地铁“三难”
12月5日13点45分,北京西城区法院走廊里陆陆续续来了几位残疾人,他们坐在走廊长椅上,交头接耳的议论着阮路明状告北京地铁案件的情况。
“我们一直关注这个案子,残疾朋友也比较关注,毕竟涉及到自己的权利。”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主任韩淑琴,面对着长椅上的残疾人朋友对《公益时报》记者说,“我们一行来了四五个人,他们都是残疾人代表。”
“太不方便了!”拄着拐杖的陈增舜不住地摇头。他说,残疾人要想坐地铁有“三难”:买票难、下楼难、上车难。因此,他已经多年没有乘坐过地铁了。
北京市残联肢残人协会副主席孙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国家制定了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一些规定,但真正实施起来还是有些难度。“你看这走廊,这么光滑,像拄着拐杖的残疾人经过,肯定会滑倒,刚才我们上来的时候乘坐的电梯,也没有为残疾人专门设置的通道。”
其实,早在2001年,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联合发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十二分之一。
《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也规定:改扩建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必须按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造。
然而,相关规定已发布多年,有关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改善。“虽然政府加大了对这方面的投入,情况渐渐好转,但离残疾人的实际需要还有一段距离。”前来听审的残疾人代表孙涛,边说边走向法庭门口。
虽败犹胜:法院承诺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函
13点50分,坐在原告席上的阮路明和她的代理律师及残疾人代表们等待法官的宣判结果。
与此同时,被告席上北京地铁代理律师稍显“孤单”。他称,由于“今天宣判结果,不涉及到提交资料以及其他事情,被告北京地铁相关负责人没有亲自到场。”
14点整,当西城法院民一厅法官申洁走上法庭,全场立刻一片肃静。法官当场宣判结果,驳回了原告阮路明要求地铁公司在1号线、2号线、13号线设置从地面通向站台的无障碍过道或升降平台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函,敦促加快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我觉得地铁公司就是在应付。”残疾人代表陈增舜现场显得有点激动,虽然地铁公司代理律师声称如果有残疾人乘地铁,可以拨打售票窗口附近的服务电话,有工作人员会协助出入站服务,“但之前我乘坐地铁,曾拨打服务电话,却没有人理睬。”他补充道。
北京地铁代理律师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称,地铁1号线、2号线、13号线的修建和立项时间均在《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之前。“目前这些线路正在逐步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多数站点已设置了垂直升降电梯、可视对讲系统等设施,其余车站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研究和申报工作也正在进行。”
阮路明的代理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宣判后向记者表示,《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生效后,北京地铁作为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应按照《条例》规定对地铁线路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履行其法定职责。“这种改造应该是不间断的,被告目前并未能够及时完成改造,在并无不可违抗原因的情况下,被告改造进程发生停顿,这种情况本身就处于一种违法状态。”
宣判结束后,阮路明“走”出法庭。她稍显平静地告诉记者,这纯粹是一场“公益诉讼”,起诉的目的就是以此提高社会对残疾人出行的关怀。
“法院承诺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函就相当于判决书,我觉得已经达到了最初的目的。”虽然这场官司“败诉”已成事实,但阮路明并不这样认为。
“实际上,法院隐性支持了阮路明的权利。”12月7日,李方平律师再次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表示,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被告地铁公司也承担了一半的诉讼费,从理论上说,民事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当时阮路明交了50元诉讼费,但由于她属于弱势群体,只交一半费用即25元。”然而,判决结果之后,阮路明与地铁公司各交12.5元。
监管不力?
“许多残疾人朋友在出行方面都有和阮路明相同的遭遇。除地铁之外,还有公交车,一些售票员宁愿帮忙把轮椅抬上去,也不愿意将无障碍设施打开,理由是太麻烦。”一位高位截瘫的残疾人文军表示。
其实,无障碍设施在全国来说,一直都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全国各大城市也在加大力度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尤其为迎接2008年残奥会,北京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已经提出连续三年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纳入《奥运会前重点工作倒排工期折子工程》,每年改造达1000多项。
“其实在国外,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也是依靠立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吕争鸣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不久前去美国学习无障碍设施建设经验,美国残联主席曾提到,虽然现在美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比较成熟,但曾经也经历过“一段痛苦的过程”。
吕争鸣说,对于国内无障碍设施建设,除了需要上级政府重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外,类似于这种无障碍设施案件本身也会起推动作用。
从他口中了解到,日本的无障碍设施相对较完善,除了在公共场合之外,日本很多建筑都设置了无障碍设施,比如樱美林大学的明明馆就是一个先进的无障碍建筑。在这些建筑中,需要设置没有台阶的通道,同时电梯、休息室、停车场等场所的设计也需要考虑到残疾人的出行,比如,通道的宽度要在120厘米以上,出入口的宽度要达到90厘米以上,在有坡路的地方安放扶手等。“此外,在一些公共设施中,尤其是商店,按建筑面积大小实现不同等级的无障碍设计,如,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建筑,规定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专用停车场、厕所、电梯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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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由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十五”等计划纲要,均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
●1998年4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要求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
●1998年6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要求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入口、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有关无障碍设计。
●2001年8月1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