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将从20日起施行 四轮驱动车将登记并发证书
本市首次明确——
国防征用私家车政府将给予补偿
领预征证书后不履行告知义务又拒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 (记者饶沛)因国防动员征用私家车,政府将给予补偿。
其中四轮驱动车尤其受到国防动员的“青睐”。上午,《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宣传贯彻大会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将从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本市将对货车和四轮驱动的客车等民用运力进行登记。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将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统一的预征证书。
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转让或者报废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征用民用运力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将按照征用计划安排,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被征用运载工具和操作、保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给予补偿。
征用接收机构接收复员的民用运力后,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改造的运载工具。
能够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恢复;无法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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