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征用民用运力将给补偿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本月20日开始施行首次明确———
本报讯 昨天上午,本市召开《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宣传贯彻大会。该《办法》将从12月20日开始施行。
具体而言,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证明,可向下达征用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补偿意见,经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据悉,本市对民用运力实行国防动员统计、登记制度。需要征用民用运力时,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启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在集结地组成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征用证明。民用运力复员后,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并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因需要被改造的民用运力,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改造的运载工具。
如果出现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情况时,将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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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用运力应当予以登记:
(一)机动车:
1.大型客车以及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
2.重型和中型货车;
3.重型和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和中型半挂车、重型和中型全挂车;
4.运油车、加油车、运水车、洒水车、集装箱车以及救护车、通信车、清障车、电源拖车、汽车抢修车、铲车、工程车、水泥运输车、高空作业车和起重举升车等专用车辆。
(二)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其他需要登记的民用运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一)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转让或者报废的;
(三)向发证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的。
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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