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梁桥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61岁的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北京紫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殿平,受贿、挪用公款罪名成立,获刑13年,所得赃款12万元将继续被追缴。
这是继上周城乡集团原总经理聂玉河被判刑后,又一名被判处重刑的城乡集团高层领导。
据检方指控,1997年11月,王殿平利用担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借车为名,向本公司下属的北京城乡建筑材料经营开发公司经理赵龙宝索要一辆价值12万余元的白色捷达车给其儿子王聪颖使用,直至2006年5月,王聪颖才将该车交还给赵龙宝。2002年2月,王殿平利用担任北京紫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公司经理张玉发、北京市城乡建设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赵凤一、曹德军共同参与策划,将本单位的100万元公款借给曹德军个人使用。此外,王殿平还在下属公司经理出国考察、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以及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款物合计三十余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定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的全部指控,认为王殿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以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十三年有期徒刑,并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的赃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