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对2003年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