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2月13日电(记者 梁娟)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造成25人死11人伤的“3·15”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靳小杰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2007年3月15日零时50分,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靳小杰驾着包括3名司乘人员在内满载共计36人的大客车,由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出发前往西安,高速行驶的客车在汉中市褒河水库段冲出路墩,坠入水库,造成25人死亡11人受伤的“3·15”特大交通事故。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靳小杰驾驶的大客车存在制动严重磨损、里程表等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等安全隐患。而且在驶入弯道多、路况复杂的316国道汉中褒河段后,一直都没有减速。车上曾有乘客提醒其减速慢行,但靳小杰未予理会。在车行至褒河老丈沟路段右转弯时,由于其对路况不熟悉,路面湿滑、视线不好且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离路面,尾部撞翻路墩后坠入13米深的褒河水库中。由于天气寒冷,车辆封闭,逃生困难,造成车内25名乘客溺水死亡,11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毁的特大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靳小杰在明知车辆制动不良,里程表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出车,夜间行驶时又不按照道路交通提示牌的提示行车,在车况、路况和视线不好的情况下超速行驶,造成了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法院判决靳小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